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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成与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杨文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杨文成因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宁AX8782的小型普通客车交通肇事赔偿未果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宁AX8782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位于乌达区先锋西街42栋2号房屋一处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宁AX8782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杨文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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