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杨某某、张某申请再审称,因原审法官不当误导,使调解协议违反申请人的自愿原则和真实意思表示。现申请人请求对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本院(2016)新2801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新2801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而申请人杨某某、张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建新
审判员 郭 凤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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