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杨国城
邓某某
原告杨某某。
原告杨国城。(系原告杨某某配偶)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国城诉被告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国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国城依法享有撤诉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国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国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国城依法享有撤诉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国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国城承担。
审判长:朱斌
审判员:易片红
审判员:瞿云姣
书记员:吴应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