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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
马某某
马学林
杨某某
宁夏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男,回族。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林(系被告马某某之父),男,回族。
被告:杨某某,男,回族。
被告:宁夏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某、宁夏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时楠
书记员: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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