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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住定州市西城区。被告:刘红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某,住定州市。被告:刘统,住定州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三被告刘红某、李某某、刘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宗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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