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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国,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银,男,1936年3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杨建国之父。原告:杨生银,男,1936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邵兴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邵兴林立即归还借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邵兴林因生活急用在2012年9月30日向原告杨生银借款12000元。后原告杨生银多次向被告邵兴林催要借款,但被告已种种理由拒绝归还。2016年12月10日原告杨生银再次见到被告要求还款,并告知其原告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希望尽快还款,但被告表示现在无力还钱,希望延期还款,并表示将该欠款12000元转移到原告儿子杨建国名下。当日被告邵兴林给原告杨生银出具借据一支。后原告杨建国、杨生银又多次向被告邵兴林催要借款,但被告仍拒绝归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邵兴林辩称,借款属实,应予返还,但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返还。
原告杨建国、杨生银诉被告邵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庭前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邵兴林欠原告杨建国、杨生银借款12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6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返还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国、杨生银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书记员: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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