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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物流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自编586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黄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庆凤,该公司文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险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保险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负责人熊力,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社友,被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庆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登朝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某某庭前撤回了对被告林建荣的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2年4月9日,被告林建荣驾驶粤A×××××(粤A×××××挂)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50KM+750M处时,在右侧车道内追尾由杜猛的驾驶原告所有的冀D×××××中型普通货车,致使冀D×××××货车撞击护栏,造成原告车辆及所拉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磁县大队认定,林建荣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林建荣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深圳保险公司和广州保险公司均投有保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费、评估费、停车费、拆验费、货物损失等共计88050元。
被告邦德物流公司辩称,我方系实际车主,林建荣是我方雇佣的司机。我方车辆在深圳保险公司及广州保险公司均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我方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两个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深圳保险公司辩称,1、应查明本案有无免赔拒赔情形,有的话应免赔;2、无免赔情况下在交强险各分项范围内赔偿;3、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主次责任比例分担;4、停车费、评估费、诉讼费及其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5、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被告广州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1时30分,被告邦德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林建荣驾驶粤A×××××(粤A×××××挂)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50KM+750M处时,在右侧车道内追尾由原告杨某某雇佣司机杜猛的驾驶的冀D×××××中型普通货车,致使冀D×××××货车撞击护栏,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冀D×××××货车上货物受损及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4月13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磁县大队作出冀公高交邯磁认字(2012)第00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林建荣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杜猛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林建荣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猛的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冀D×××××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原告杨某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经广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0300元,货物损失费为49700元,公估费69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处理事故支出施救费7300元,造成路产损坏赔偿2150元。林建荣驾驶的粤A×××××(粤A×××××挂)重型半挂车的主车在被告广州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告深圳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粤A×××××挂车在被告深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公估报告及公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原告主张停车费1000元,未提供正式票据。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建荣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猛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予以采信。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20300元,货物损失49700元,公估费6900元,施救费7300元,路产损坏赔偿215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停车费1000元,因未提供正式票据,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共计86350元。粤A×××××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广州保险公司、深圳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三者险,粤A×××××挂车在被告深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交强险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广州保险公司及深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付共计4000元,剩余损失82350元,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林建荣系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深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7645元(82350×7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7645元。
三、被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6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有叶
审判员 王伟
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

书记员: 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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