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牛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廷明

书记员:李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