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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白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杨某
白子成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白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白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政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被告白子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应当及时给付,现被告未能支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白子成偿还原告杨某欠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白子成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应当及时给付,现被告未能支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白子成偿还原告杨某欠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白子成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卢政

书记员:张艳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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