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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白某与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孔白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机构代码40339091-2,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宗旭,该院产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增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翟现东 审 判 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尹 昱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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