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孔白某。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机构代码40339091-2,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宗旭,该院产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增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庞某某、孔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翟现东 审 判 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尹 昱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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