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大连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职务:董事长,公司住所地:西乌旗巴彦花东昕物流园内。
被告白海龙,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
被告孙成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大连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白海龙、孙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谷海云
书 记 员 代 钦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