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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任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华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核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杨兆健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书记员:康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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