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世超
书记员:郑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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