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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工程师,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森,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慧(系原告杨某荣妹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镇乌珠穆沁北路(老二校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润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荣诉被告李志强、第三人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荣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00元,减半收取为976.00元,保全费881.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荣承担。
审判员 李珊珊
书记员: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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