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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义与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杨某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杨某某,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义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杨某义负担(原告已交26元)。

审判员 张国辉

书记员: 施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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