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戚征伦,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陈书成,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局注册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 旭 审 判 员 姜继亮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书记员:李昊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