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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戚征伦,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陈书成,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局注册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 旭 审 判 员  姜继亮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书记员: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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