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洪江市。
被告:洪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
法定代表人:杨英为,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迪文。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洪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审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蒋红卫 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书记员:陶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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