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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女,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晋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某某,男,住辽宁省建平县。

上诉人杨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锋

书记员: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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