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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与李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纯阳,女,25岁,汉族,住青铜峡市。

原告来某与被告李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来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某负担。

审判长  蒋宁侠

书记员:陈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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