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来某某财政局与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来某某财政局,住所地:来某某武汉大道档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7011492119E。
法定代表人:胡新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来某某桂花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94249646Y。
法定代表人:田祥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某某财政局与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某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来某某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按借款总额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来财合同字(2016)06号《来某某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抵押借款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300万元用于企业短期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借款期限共8个月,从2016年3月29日起到2016年11月30日止。该合同第6.2项约定:“出现本合同第4.7、4.8、5.2、5.3、5.4、5.5项约定的情形,除甲方按照约定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外,如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据实赔偿,并按照借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其生产设备作为动产抵押,并在来某某工商局进行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00万元,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300万元借条一张。上述合同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员数次通过电话,口头及书面方式催收借款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30%的违约金过高,请人民法院适当予以调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逾期催款通知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交催收通知书的回执,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催收通知书,原告的快递单是寄出的快递单,没有邮局的回执。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七,经本院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查询,原告向被告邮递的“逾期催款通知书”于2017年6月23日18:43由恩施来凤揽投部收件,2017年6月27日19:09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七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来某某财政局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的300万元借款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6.2项中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应按照借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某某财政局借款300万元。
二、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来某某财政局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00元,由被告湖北和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张明勇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