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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马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杜某乙。2013年1月8日,双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双方对抚养费及探望权也进行了约定。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被告抚养。另查明,被告有工作并有较高的收入,有住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在离婚时已经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有住房,有稳定工作及较高的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无力抚养子女,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有不利影响的情况。故原告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杜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波涛
书记员:毛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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