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畜牧机械化研究所干部,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何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杜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6.00元,减半收取5818.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刘沣
书记员: 周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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