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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申晓峰
李德刚
原告杜某某。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晓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德刚,该公司职工。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晓峰、李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民轮换工是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对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按照政策回乡补助金实行内部统筹,农民轮换工到期轮换回乡的可按规定领取。本案中,原告杜某某自1994年合同期满回乡后,与原工作单位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农民轮换工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用工制度,回乡补助金的数额受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民轮换工是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对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按照政策回乡补助金实行内部统筹,农民轮换工到期轮换回乡的可按规定领取。本案中,原告杜某某自1994年合同期满回乡后,与原工作单位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农民轮换工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用工制度,回乡补助金的数额受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俊英
书记员:侯夏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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