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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
张爱国(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
方强
李佳(宁夏青铜峡小坝法律服务所)
原告:杜某某,男,1979年8月生于固原市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强(曾用名方少红),男,1976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代理人:李佳,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方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原告杜某某负担565元,退回原告杜某某56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原告杜某某负担565元,退回原告杜某某565元。
审判长:龚廷明
审判员:庄兴国
审判员:代圣洁
书记员: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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