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住浑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住广灵县壶泉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灵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广灵县新三庄村。
负责人班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和被告人保财险广灵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菊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陪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084.15元;2.要求人保财险广灵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10时40分,被告丁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晋B56656号解放半挂晋BS362挂大货车沿广源高速浑源东口引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庄村西交叉口,遇原告驾驶无牌五征农用三轮车由东向西驶来,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经浑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8月8日出院,花医疗费5846.78元。经浑源县交警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杜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丁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先行给原告垫付医疗住院费5000元。被告丁某某所有的晋B56656号解放半挂晋BS362挂大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广灵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广灵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4143.01元。被告丁某某先行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930.64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当庭对其农用三轮车车损部分的诉求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212.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丁某某5930.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已预交328元,被告丁某某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174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灵支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薄宏伟 人民陪审员 刘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美连
书记员:田晓慧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