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与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四幢4号库H部位。
法定代表人:邵浩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三幢十二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HARALDHANSSASSERATH,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毅,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公司)、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斯希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某某、被上诉人东利公司及汉斯希尔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涉案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表述,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遗漏其判令被上诉人在下届上海国际水展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
东利公司及汉斯希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杜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东利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汉斯希尔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2、东利公司、汉斯希尔公司连带支付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3、东利公司、汉斯希尔公司在京东、天猫、淘宝、苏宁易购、一号店、亿家净水购物网站上向其道歉;4、东利公司、汉斯希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东利公司、汉斯希尔公司赔偿其合理费用共计5,399元(其中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4,599元、差旅费800元)。一审庭审中,杜某某明确依据专利公告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3确定保护范围,同时明确被控侵权产品同时落入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名称为“带多探头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机及滤胆监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7月13日,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1日,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专利权人为杜某某。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带多探头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机,包括带不同滤料的滤胆及过水管路,以及用于显示溶解性总固体数据的显示装置;各滤胆串接在过水管路中构成过滤通道,初级滤胆、前置滤胆、精细滤胆和后续功能化滤胆依次连接,其中滤料筛网孔径最小的滤胆为精细滤胆,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监测探头,和1-4个辅助的监测探头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其输出端连接显示装置,显示通过各特定位置上监测探头持续跟踪监测得到的对比数据;该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辅助的监测探头或位于初级滤胆前的原水进水管路中,或位于初级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位于前置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位于精细滤胆后面的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通过各监测探头对位于各相关滤胆过水管路中的溶解性总固体参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并将对应某一监测时间对应各不同位置处同批次的对比数据在显示装置上显示。”专利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带多探头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机,其特征在于用于监测比较精细滤胆过滤效果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两个监测探头分别位于该精细滤胆的进、出水管路中。”
该专利说明书0004背景技术部分记载:“虽然有些净水器采用按累计通水使用天数确定滤胆的使用寿命,定期更换。然而,该模式并不能真实反映滤胆的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考虑到各地市政自来水的出厂控制水平和水质参数的波动性、输水管路质量引起的水质变化,导致入户自来水的水质存在明显的差异……虽然可以采用溶解性总固体监测仪器可以分别监测净水器的出水,以及入户自来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值即TDS数值,但只是简单、宏观的了解两者的差距。尤其是净水器出水的TDS数值是若干滤胆作用的综合结果。即不连续、又不是针对某个滤胆,更不可能持续监测某个滤胆滤料层渐变的全过程,因而不能为处理滤胆截留杂质的微观渐变过程提供控制依据,缺乏可操作性……上述缺陷及不足严重影响了净水器产品的普及和品质的提高。”说明书0007部分另记载:“所述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探头,即TDS探头可以位于初级滤胆、前置滤胆、精细滤胆或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其中以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意义最大。”0009部分记载:“经过精细滤胆处理后测得的水中的溶解性总固体数据,代表过滤的纯度,是判断、控制精细滤胆过滤状态渐变的依据。”0038部分记载:“本发明与现有净水器相比带以下优点:产品引入控制量化概念,可以直观显示反映过滤滤胆的过滤状态,并报警提示用户,以便于用户进行滤胆更换、关闭过滤通道,以及对单个滤胆进行反冲清洗;产品档次高;用户可以有的放矢地自行更换滤胆,节省开支。”0074-0077部分记载:“考虑到RO反渗透膜机型的TDS值在50以内,甚至过于纯,并且相应的水质呈酸性。为了改善其矿物组成,通过后续功能化滤胆向纯水中控制添加一定量的矿物成分。通过监测探头45监测到的数值就是添加矿物质含量的反映……因此设置在后续功能化滤胆出水管路中的监测探头45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当原水水质的PH值在6.5~8.5范围波动时,在精细滤胆处理后,通过调整后续滤胆的滤料,控制过滤通道末端水中的溶解性总固体数值控制在80~200范围内,相应水质的PH值稳定在弱碱性的范围内……鉴于目前普遍存在消费者对纯水与净水概念的模糊不清的问题,以及净化饮用水越来越强调含有一定量的有益矿物质需求,采用双探头监测TDS数值,可以将过滤通道末端水质的TDS数值的模糊含义分解成两部分,更有利于了解、控制相关滤胆的作用,从而将原本消费者不易选择接受的两种机型控制指标、对立的销售宣传观点统一起来,即先考虑根据TDS数值通过初级、前置精细三部分的相关滤胆将按要求杂质过滤掉,相应水质满足纯的要求,再考虑根据TDS数值控制有益矿物质含量。使得在选用适当的精细滤胆满足基本过滤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需要,选配相应的后续功能化滤胆进行组合……对于只要求水质纯的用户,可以选择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取消后续功能化滤胆。”
一审法院另查明,该专利2012年12月19日的公开文本中,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设置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器,包括带不同滤料的滤胆、过水管路;各滤胆串接在过水管路中构成过滤通道,其中滤料筛网孔径最小的滤胆为精细滤胆,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超限报警器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该监测装置输入端连接的监测探头位于精细滤胆的出水管路中;该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输出端连接超限报警器。”专利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置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还设置1-4个辅助监测探头;所述的监测探头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该辅助监测探头位于监测探头所处过滤通道后面的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位于前置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位于初级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位于初级滤胆前的原出进水管路中。”专利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置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设置显示相关监测数据的显示装置。”
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意见陈述书(二通答辩)中记载有:“尤其是现有技术中对滤胆寿命的检测是采用厂家模拟净水器过水实验,按累计过水流量或累计通水使用天数确定滤胆的使用寿命,定期更换的模式。该模式并不能真实反映滤胆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6年6月15-17日,东利公司参加了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九届上海国际水展,并在展会上散发了汉斯希尔产品宣传材料,该宣传材料上载明“2000年,汉斯希尔品牌具有反冲洗、无耗材先进技术的水处理系列产品由大中华区战略合作伙伴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引入中国市场”,“2012-2014年连续三年荣获中国净水行业十大知名品牌荣誉”等,其中反渗透纯水机产品中载明有型号为WS-6030-4004、WS-6030-4005、WS-6030-4006的产品,产品TDS显示配置均为进出水双TDS值显示;同时被告东利公司亦在展会上展出了上述WS-6030-4004型号的产品。东利公司官网公司简介部分记载,其代理并经营德国汉斯希尔、德国浚渡、德国弗特克斯等各大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地区的业务。亿家净水商城、京东、天猫、苏宁易购等网站显示有汉斯希尔WS-6030-4004或WS-6030-4006产品的销售信息,其中天猫汉斯希尔信水专卖店显示的产品月销量为15。
2016年6月29日,杜某某自上海信水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WS-6030-4004的纯水机产品一套,支付价款4,599元。该产品说明书为汉斯希尔牌WS-6030-4001型反渗透纯水机,同时标明适用型号包括WS-6030-4004、WS-6030-4005、WS-6030-4006。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三个滤芯组件包括复合滤芯组件、RO反渗透膜滤芯组件和活性炭滤芯组件,同时载明滤芯寿命可按时间设置和流量设置,以刻度条的方式指示各级滤芯的寿命,刻度条会随着滤芯的过水量增多或者使用时间的增长而逐渐减少,当滤芯寿命剩下两个刻度或一个刻度时,滤芯预警图标闪烁显示,提醒用户注意滤芯寿命,以便及时更换滤芯,TDS显示图标可以显示原水TDS和净水TDS值,原水和净水TDS每5秒轮流显示。
杜某某一审当庭提交的产品已经拆封,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汉斯希尔反渗透纯水机WS-6030-4004,生产日期2015年9月28日,生产企业汉斯希尔公司、中国总代理东利公司。该产品包括三个滤胆及过水管路、显示装置,复合滤胆、精细滤胆和后续功能化滤胆依次串接在过水管路中构成过滤通道,两个监测探头分别位于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和精细滤胆的进水管路中,显示界面包括一个数值显示和三个滤胆的寿命指示。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杜某某认为两者相同,东利公司、汉斯希尔公司认为存在以下区别: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第一个滤胆是复合滤胆,即将初级滤胆和前置滤胆放在一起,不存在专利权利要求1中独立的初级滤胆和前置滤胆;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一个监测探头位于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不同于专利权利要求1、3位于精细滤胆的出水管路中;三是被控侵权产品上只有一个显示数据,进水和出水数据每五秒钟交替显示,进水数据每次开机后一直不变,出水数据显示实时检测数据,不同于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特定位置上监测探头持续跟踪监测得到对比数据,并将对应某一监测时间对应各不同位置处同批次的对比数据在显示装置上显示。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3,杜某某认为两者相同,东利公司、汉斯希尔公司认为存在以下区别:一是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超限报警器;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监测探头位于滤胆的出水管路中,并不位于精细滤胆的出水管路中;三是被控侵权产品监测装置的输出端连接显示装置而不连接超限报警器。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中第一个滤胆系初级滤胆和前置滤胆的复合滤胆,该方式与专利权利要求中初级滤胆、前置滤胆彼此串接的组合方式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均属基本相同,且亦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故可以认定为等同特征。关于监测探头的连接位置,首先,一审法院注意到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一个监测探头位于精细滤胆的出水管路中,另1-4个辅助探头可以位于初级滤胆的进水管路中,也可以位于初级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是前置滤胆的出水管路中,或是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也即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探头区别于另1-4个辅助探头;其次,一审法院也注意到,在专利说明书中特别强调以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TDS(溶解性总固体值即TDS数值)探头意义最大,经过精细滤胆处理后测得的水中的溶解性总固体数据,代表过滤处理后水质的纯度,国家对纯水与净水的TDS值亦有相关标准,而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功能并不在于过滤,而在于往经精细滤胆过滤后的纯水中控制添加一定量的矿物成分,以此控制过滤通道末端水质呈弱碱性,对于只要求水质纯的用户,也可取消后续功能化滤胆。综上可知,专利对于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TDS探头的特别强调具有特别的限定意义,以此区别于其他几个辅助探头的功能。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两个探头分别位于精细滤胆的进水管路和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而位于后续功能化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探头首先在技术手段上区别于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探头,在功能上亦无法实现专利所强调的监测精细滤胆过滤后纯水水质的功能;此外,被控侵权产品监测探头的设置方式具有专利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不是针对某个滤胆,无法持续监测某个滤胆滤料层渐变的全过程的缺陷,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相较于现有净水器可以实现直观显示反映过滤滤胆的过滤状态、对单个滤胆进行反冲清洗、可以有的放矢地自行更换滤胆的优点,而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亦是采用滤芯过水量或使用时间来确定滤胆的使用寿命。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监测探头位于后续功能化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监测探头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显示数据,显示装置上只有一条显示数据带,不能同时实时显示精细滤胆进水管路中的进水监测数据和后续功能化滤胆出水管路中的出水监测数据,系进水和出水数据每五秒钟交替显示,出水数据显示实时检测数据,无论进水数据开机后是否变化,因监测进水数据与出水数据时存在时差,故显示的进出水数据值亦不是同一时间的监测数据值,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监测时间对应各不同位置处同批次的对比数据在显示装置上显示”的技术特征不同,两者实现的效果亦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权利要求3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也未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此外,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杜某某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2、3。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在二通答辩中陈述到,按累计过水流量或累计通水使用天数确定滤胆的使用寿命是现有技术中的缺陷,不能真实反映滤胆的实际使用情况,超限报警器系对于水质中监测到的溶解性总固体数值超出预设限值后的报警,而被控侵权产品滤芯寿命可按时间设置和流量设置,以刻度条的方式指示各级滤芯的寿命,刻度条会随着滤芯的过水量增多或者使用时间的增长而逐渐减少,当滤芯寿命剩下两个刻度或一个刻度时,滤芯预警图标闪烁显示,也即被控侵权产品系按累计过水流量或累计通水使用天数确定滤胆的使用寿命,采用的是原告在二通答辩中陈述到的现有技术方案,区别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超限报警器的技术特征,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关于监测探头的位置差异,一审法院在前述部分已经阐明,在此亦不再赘述。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权利要求2、3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也未落入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不能成立。同时,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同时未落入涉案专利授权时的保护范围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杜某某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杜某某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庭审中,杜某某明确表示撤回其关于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撤回请求系杜某某行使其处分权,既不违法亦不侵害他人权利,对方当事人亦无异议,因此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准确定,说明书及附图仅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凡可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即可确定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则不应再借助说明书确定。一审法院运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当然应在解释权利要求所必须的范围之内。现一审判决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解释时,运用了说明书中关于TDS探头、探头的设置方式等内容,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之处,杜某某关于一审判决遗漏说明书内容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
本院认为,经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第一个滤胆系初级滤胆和前置滤胆的复合滤胆,该方式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初级滤胆、前置滤胆彼此串接的组合方式在使用的技术手段上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亦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一审法院将两者认定为属等同特征,本院不持异议;被控侵权产品两个探头分别位于精细滤胆的进水管路和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而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监测探头设置于精细滤胆的出水管路中及辅助监测探头可设置于后续功能化滤胆的出水管路中,并在专利说明书中特别强调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探头具有特别限定意义,其作用在于检测经精细滤胆处理后水的溶解性总固体数据,而被控侵权产品设置于精细滤胆进水管路中的监测探头并不具备此作用,被控侵权产品位于后续功能化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探头在技术手段上区别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位于精细滤胆出水管路中的探头、在功能上亦无法实现监测精细滤胆过滤后纯水水质的功能,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监测探头设置特征并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既难以认定两者相同亦难以认定两者等同;关于数据显示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表述为“某一监测时间对应各不同位置处同批次的对比数据在显示装置上显示”,而被控侵权产品为进出水数据每五秒交替显示,并无证据显示其监测数据系针对同一批次的水,因此难以认定两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杜某某的相关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遗漏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核实一审审理过程,杜某某在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才提出增加要求被上诉人在第十次上海国际水展上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事实上杜某某在本案一审预备庭以及一审正式庭审相应阶段均有机会增加诉讼请求,但其并未依法提出,因此一审法院对其并未依法提出的新增诉讼请求不予审理,于法不悖。
综上所述,杜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剑峰 审 判 员  徐卓斌 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

书记员:刘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