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某
刘本国
王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长某(曾用名李昌青),农民。
被告刘本国(曾用名刘建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某诉被告刘本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长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长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某负担。
审判长:柯双喜
书记员:董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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