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申请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两车车损在交强险范围内互赔,超出部分由李某某承担70%,徐某某承担30%(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确认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徐某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发扬
书记员:关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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