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严丽亚(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叶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亚,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某某。
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被告叶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被告叶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被告叶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冯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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