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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生诉李某、胡长江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进生
李某
胡长江

原告李进生,男,生于1950年6月17日,汉族。
被告李某,男,生于1968年5月22日,汉族。
被告胡长江,男,生于1968年8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生与被告李某、胡长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因双方已私下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进生撤回对被告李某、胡长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进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进生撤回对被告李某、胡长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进生负担。

审判长:宋卫中
审判员:蔡彬
审判员:朱永安

书记员: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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