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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长春市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李江(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江,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56号实际家园雅C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庞腾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长春市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8.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8.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玉莲

书记员: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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