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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雪某、王某某、刘某、李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义。
被告:刘雪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
被告:李环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雪某、王某某、刘某、李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义、被告刘某、李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让被告刘雪某、王某某偿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被告刘某、李环宇对上述欠款分别承担5万元还款的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雪某于2015年3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一笔5万元,偿还日期到2015年5月7日,月利率2分1厘,担保人刘某;同日,被告刘雪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偿还日期和利率同上,担保人李环宇,借款后,被告刘雪某偿还利息两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雪某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刘雪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担保人应分别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刘雪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刘某辩称,担保属实,但是刘雪某说偿还了,该笔借款应当由刘雪某偿还。
被告李环宇在庭审后已与原告李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雪某、王某某、李环宇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起诉,本院已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起诉一致,被告刘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认可为被告刘雪某担保了5万元的借款。有借据、担保合同为证。但被告刘某认为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刘雪某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刘雪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被告刘某做了担保,上述事实有借条、借款协议为证,合法有效。被告刘雪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逾期不还没有道理。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刘雪某偿还借款应当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年息24%计算为宜。被告刘雪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刘某为刘雪某担保,应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雪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610元,由被告刘雪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云峰 审 判 员  马树立 人民陪审员  武占冲

书记员:任丽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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