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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理由是:2014年3月28日14:00-16:20李某某工作地点的视频监控录像和休假单、调休表、请假条由润泰公司保有但不予出示。《工作合同》是李某某在润泰公司工作的基础,《员工手册》条款是《工作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依据,请假行为是判定李某某是否旷工行为的有效证据,视频资料可以佐证请假行为。要求享有股权派息权益。要求润泰公司归还个人证件、照片等私人物品。要求润泰公司赔偿误工费。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主张其已经将休假单交给润泰公司其休假合法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某某2014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员工休年假需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原审中李某某表示知晓润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年休假的请假流程。李某某虽向润泰公司提交休假单,但未经润泰公司批准,其未到岗工作时间已经超过5天。李某某明知润泰公司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润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其为旷工行为,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某要求归还个人证件的问题,因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某要求享有股权派息权益及要求润泰公司赔偿误工费的问题,因属再审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庭 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 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
书记员: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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