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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艺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艺娟诉被告杨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艺娟及委托代理人乔培霞,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一美容店,2013年1月8日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当时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0元转让费,同时出具一份欠原告现金2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现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由,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艺娟欠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海霞
书记员:冯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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