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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诉被告秦丙伟、吴玉伟、侯建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李胜利,男,生于1967年,汉族。
被告秦丙伟,男,生于1966年,汉族。
被告吴玉伟,男,生于1963年,汉族。
被告侯建成,男,生于1964年,汉族。

原告李胜利诉被告秦丙伟、吴玉伟、侯建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利,被告秦丙伟、吴玉伟、侯建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胜利诉称:2010年7月份我带领工人给被告秦丙伟建房,房子建成后,被告秦丙伟欠建房款15000元,同年农历9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并由被告吴玉伟、侯建成担保,约定每月利息100元,后经我催要,被告秦丙伟偿还2000元,仍下欠13000元,被告秦丙伟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建房款13000元及利息。
被告秦丙伟辩称:原告给我建的房子不合格,如果把房子给我修好,我愿支付所欠的余款。
被告吴玉伟、侯建成辩称:我俩是中间人,与欠房款无任何关系,我俩不承担还款义务。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15000元,并且由被告吴玉伟、侯建成担保,约定月利息100元,及原告陈述被告秦丙伟已偿还2000元的事实。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7月份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秦丙伟建房,房子建成后,被告秦丙伟欠原告李胜利建房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由被告吴玉伟、侯建成担保,约定月利息1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秦丙伟偿还原告2000元,下欠13000元,被告拒不归还。2011年3月11日原告来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偿还建房款13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秦丙伟欠原告李胜利建房款13000元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丙伟关于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吴玉伟、侯建成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秦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胜利建房款13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1日起按月利息100元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吴玉伟、侯建成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三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颂东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书记员: 齐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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