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哈尔滨东方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春岩(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东方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码76905231-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法定代表人陈连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岩,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哈尔滨东方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新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美晨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东方美晨开发公司签订的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临迁补助费是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在过度期限内自行临迁的被拆迁人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而本案中李某某取得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后,其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房屋或不购买房屋,并不存在等待安置的问题,其已取得货币补偿,就不存在取得临迁补助费问题。东方美晨开发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货币补偿的义务,李某某要求东方美晨开发公司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给付临迁补助费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东方美晨开发公司签订的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临迁补助费是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在过度期限内自行临迁的被拆迁人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而本案中李某某取得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后,其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房屋或不购买房屋,并不存在等待安置的问题,其已取得货币补偿,就不存在取得临迁补助费问题。东方美晨开发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货币补偿的义务,李某某要求东方美晨开发公司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给付临迁补助费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新颜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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