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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欠原告李某某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款的电子回单以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关于催还借款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张某拒不偿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敏
书记员:郭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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