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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北大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
被告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45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于福忠
代理审判员 汝灿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

书记员: 陈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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