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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张某三
王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刘阳皓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三。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刘云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皓,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三、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某、张某三并非肇事车车主,故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三、王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三、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三、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康海龙

书记员:王悦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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