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刘某某诉杜坤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
刘某某
杜坤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曹城镇西关街9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金楼村。
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古营集开发区路1144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审判长:贾胜乐
审判员:窦军
审判员:何明山

书记员:宋崇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