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刘某某
杜坤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曹城镇西关街9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金楼村。
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古营集开发区路1144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坤(曾用名杜海涛)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审判长:贾胜乐
审判员:窦军
审判员:何明山
书记员:宋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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