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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李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某某。被告宝某某小城子某小城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李淑清诉被告宝某某小城子某小城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淑清负担。
审判员 陶仕明
书记员: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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