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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郭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邓江陵

书记员:司马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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