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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丁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
审判员 白鹏飞
书记员:敖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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