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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王斌(河北秦某某群联法律服务所)
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佩云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斌,秦某某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云,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已缴纳)。

审判长:鹿有力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王小玲

书记员: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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