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王庄堡镇王庄堡村。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王庄堡镇王庄堡村人,现外出打工。
原告李永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永某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永某负担。
审判员 余 美
书记员:于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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