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水龙,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曾志军,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
原告李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冬天,在南丰县××乡××村赌博场上,场子上的老板向我提出借款我不同意后,被告说以他名义来借,并约定当场归还。于是我就将钱借给了被告,被告将钱给了赌博场老板。因为老板赌博输了,所以没有当场还。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曾志军辩称,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借款是“棍子”与原告在赌博的时候,“棍子”提出向原告借款1万元,我口头答应提供担保。原告与“棍子”存在非法民间借贷关系,且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保证合同,被告对原告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南丰县公安局市山派出所询问笔录两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元。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故本院认定该询问笔录为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冬天,南丰县××乡××村的一赌博场子上,绰号叫“棍子”的庄家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当天归还,利息每天200元,被告曾志军口头为“棍子”提供担保,原告当即给付借款9700元,另300元作为利息。随后,原告连续五天每天收取“棍子”200元,共1000元,作为“水钱”。剩余借款因“棍子”赌博输了未按约定归还。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偿还借款未果。
原告李水龙与被告曾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水龙,被告曾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李水龙明知“棍子”借款是用于赌博,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应当认定该借贷行为因为违法而无效。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则基于原告的主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志军则不应对原告李水龙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借贷关系,与本案事实不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人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水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水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火才
书记员:王雪芬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