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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
负责人:唐龙胜,系该所所长。
住所地,乌达区公园北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交100元)。

审判员 张国辉

书记员: 施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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