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虹桥
书记员:刘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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