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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刘艳峰,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毛玉和,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李桂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第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第三人代理人刘中显,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某诉被告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桂成、李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00元减半收取8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吉天审判员辛世杰审判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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