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张进锋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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